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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里程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全面提速
时间:2026-03-13 0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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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这是继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一“电力市场化改革纲领性文件”之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领域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顶层设计文件。

文件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锚定2030、2035两个关键节点,明确提出从“基本建成”到“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清晰路线图。全文七大板块、十九项具体举措,涉及市场形态、交易模式、主体准入、价格机制、规则统一、监管治理等全方位制度重构。

01

对电力市场的影响

市场形态:从“碎片化”走向“一体化”

过去各省市场相对独立,跨省交易门槛高、流程复杂,今后省间壁垒、平台割裂、规则打架的局面将加速破除。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统一申报,也会减少交易步骤,提高交易效率。

当前,各省正陆续出台区域内部电力互济实施细则,如长三角、东北、华中(东四省)、西北等区域。相关机制既可挖掘省间通道的剩余能力,又能增强区域电网的安全调节能力。各省可根据省内供需形势自由选择省间购售身份,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省间通道容量限制实际输电方向,对于不符合区域互济交易通道容量限制的电力,需要经过安全校核予以调整,从而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升电力资源跨区域配置的经济性。

以东北区域为例,黑吉辽、蒙东1月省间现货电价分别为281、171、187和238元/兆瓦时,均在300元/兆瓦时以下;同时期外受需求较高的河北电网、四川电网和长三角省份电网电价较高,均高于300元/兆瓦时,其中最高为河北电网531元/兆瓦时,全国电价、供需呈现明显不均衡,因此全国资源优化分配问题亟待解决,为4号文发布及实施奠定了基础。未来“全国内的省间交易”,灵活解决西部、北部地区的新能源消纳问题的同时,也将缓解中、东部地区的供需紧张关系,实现全国资源的优化配置。

图1 | 1月省间现货具体送受情况

价格机制:从“行政主导”转向“供需决定”

随着政策落地,地方政府在电价形成中的“自由裁量权”将大幅收窄,交叉补贴、隐性优惠、行政限价面临系统性清理。电价将更加真实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系统调节成本和环境外部性。对市场主体而言,价格波动将成为常态,需快速适应“市场电价”,谁适应市场电价能力更强,谁才能在变革中稳住脚跟。

以多个省份1月现货均价和燃煤基准价的偏离情况为例:蒙西—呼包东区域偏高26%,而辽宁则偏低67%,为当月偏差幅度最大的省份。由此可见,辽宁政府定价发电项目收益远高于入市项目,一旦全面入市,收益降幅也最大,反之蒙东1月入市项目收益可能高于政府定价项目。当然,由于现货电价每日、每月均存在较大波动,1月数据仅作为分析该价格机制的参考案例,历史详细信息可参考《电力现货价格及各电源类型收入年报(2025年1月-12月)》。

图2 | 1月现货均价和燃煤基准价的偏离情况

图3 | 1月黑龙江电价分日波动情况

交易品种:

推进“多商品、多周期、多维度”交易体系

从单一电能量交易扩展为:电能量(中长期+现货全周期)、辅助服务(调频、备用、爬坡)、绿色电力(绿证、绿电中长期协议、聚合交易)、容量(条件成熟时探索容量市场)、跨区输电权(隐含在联合交易中)。

对发电主体来说,可通过灵活性改造、配储等方法提高调节灵活性,参与辅助服务交易,弥补电能量交易的单一性;清洁能源也可通过参与省内、省间的绿电/绿证交易,进一步提升自身收益水平。用电侧则可通过综合能源管理、参与系统调节等方式增加收益。随着市场选择日益多元,主体对市场的理解能力和交易策略的精细化水平也需要相应提升。如何有效管理自身资源、如何识别并进入高收益市场,都需要在提前做好收益预判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交易周期:从“固定周期”向“灵活周期”演进

中长期市场将实现连续不间断开市,交易频次和灵活性显著提升。市场组织方式正从月度集中交易向连续滚动交易演进,交易机制也从过去的不可调整逐步转向规范灵活,电力交易逐步具备金融市场的连续性与流动性特征。对市场主体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现货套利选择更多、窗口间交互机会更多、调整持仓的窗口更多,市场主体间的收益差距也将因此被急剧拉大。

以黑龙江为例,月度竞价及协商电价交易下限为299.2元/兆瓦时,日滚动窗口D-2~D-5成交均价为185元/兆瓦时,与月度及以上电价存在较大价差,且不同窗口下的成交均价差异也相当明显,对于高价时段越临近标的日期成交电价越高,而对于低价时段规律却正好相反。由此可见月度及月内不同窗口期均存在价差,在掌握市场规律后,可在不同窗口间进行套利。

图4 | 1月黑龙江各窗口日滚动电价

从市场活跃度来看,D-2窗口平均成交电量显著增加,为D-5窗口下平均成交电量的2.4倍,说明该窗口下的活跃度更高。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窗口为中长期最后调仓窗口,另一方面市场电价更加透明,有效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度。

图5 | 1月黑龙江各窗口日滚动电量

在交易频次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市场对主体数据整合、数据分析、交易决策能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提前布局、构建数字化交易能力的主体,将更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市场主体: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经营”

136号文推进新能源全面入市,本次发布的4号文更是推动发用两侧入市进度,保价模式或将彻底结束。

煤电告别“保量保价”,收益结构重塑为“容量+电量+辅助服务”的组合;新能源进入全面竞价时代;核电、水电等传统计划主体逐步入市;售电公司从价差套利向综合能源服务转型升级;用户价格敏感性提升,需求侧资源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获利;新型主体获得平等市场地位。

经过上述市场机制与电价形成方式的深度变革,市场主体需全面提升现货价格预判、中长期电价走势分析、自身发/用电能力预测以及多市场交易机会研判等方面的能力;同时,也要持续引入新理念、掌握新工具、优化业务流程、拓宽专业视野,以更好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零售市场:建设“规范化、强监管”的零售市场

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增长,电力系统亟需调节性资源以平抑新能源出力波动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当前,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调节性资源虽在加速发展,但短期内仍面临增长空间有限、成本较高等问题,系统调节压力依然较大。为实现“十五五”规划中的新能源建设目标,除充分挖掘电源侧调节能力外,还应积极发挥负荷侧可调节负荷的潜力。

现阶段,大部分零售套餐尚未充分体现分时价格特性,现货市场价格信号难以有效传导至终端用户,缺乏有效激励引导用户主动参与系统调节。未来零售套餐设计应强化分时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可参考黑龙江、山东等地区的零售套餐设置经验。

更重要的是,售电公司的定位将发生根本性转变:从以往依靠批零价差获利,逐步向综合能源管理服务商转型。其核心驱动在于,市场价差收窄压缩了传统的套利空间,转而要求售电公司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真正成为引导用户科学用电的“服务者”。这对售电公司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相关政策也将加快完善,包括制定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全过程监管、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零售市场正从早期的“野蛮生长”进入“精耕细作”阶段,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同步提升。在此背景下,当前零售市场中的各类乱象有望得到遏制,市场发展将更加规范有序。

02

结语: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

《国办发〔2026〕4号文》标志着电力市场化改革从“试点先行、区域突破”全面转向“系统集成、全国统一”。这场涉及数万亿千瓦时电量、数万家经营主体、数十万亿资产存量的深刻变革,释放的信号清晰而强烈:市场壁垒必须打破,规则洼地必须填平,行政干预必须退出,市场功能必须完备。

对于发电企业,这是生存模式重构;对于电网企业,这是职能定位重塑;对于售电公司和用户,这是价值空间重新打开;对于新型主体,这是历史性赛道机遇;对于各级政府,这是治理能力全面检验。

未来五年,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从蓝图走向现实的决定性阶段,而电力交易正站在新一轮制度的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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