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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违规自备燃煤电厂整改已完成 11台在建违规机组均已停建
时间:2018-12-19 08: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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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反馈问题三十)整改情况的公示》,针对近年来山东省自备燃煤电站建设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以后违规建成或在建机组装机容量超过2000万千瓦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摸清自备电厂底数、依法依规整改到位,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截至目前,违规机组已全部达到《整改方案》整改要求。

详情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反馈问题三十)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8〕4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已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反馈问题三十)的整改工作,并进入销号程序,现予以公示。

一、问题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但近年来山东省自备燃煤电站建设却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以后违规建成或在建机组装机容量超过2000万千瓦。

二、整改目标

摸清自备电厂底数、依法依规整改到位,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三、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摸清全省违规自备燃煤电站的具体位置、投资主体、机组规模等相关情况。

(二)对违规自备燃煤电站进行分类整改。其中,作为所在地区民生供暖唯一、不可替代热源的,2018年3月供暖结束后仍不能完善手续的停止运行;30万千瓦以下的在运机组,2018年6月底前一律关停,年底前拆除并核查验收;30万千瓦及以上在运机组,未取得环评手续的2018年6月底前全部停产。

(三)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强化监管,杜绝新建项目违规配套自备燃煤电站。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月19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严格清理整顿违规自备燃煤电站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8〕85号),要求各市全面梳理本辖区2013年以后违规建成或在建的自备燃煤电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截至3月底,全省17地市违规燃煤自备机组摸底工作完成。经摸底,全省2013年以来违规建成或在建的燃煤自备机组共110台,总规模2615.15万千瓦,共涉及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滨州、聊城等9个地市。

自3月份起,我委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燃煤自备电站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8〕423号)、《关于违规燃煤自备机组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鲁发改能源〔2018〕675号)、《关于全省违规燃煤自备机组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鲁发改能源〔2018〕1097号)等文件,并委托省工程咨询院对每台机组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督促各市认真整改,强化监管,杜绝新建项目违规配套自备燃煤电站。

截至目前,违规机组已全部达到《整改方案》整改要求。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作为所在地区民生供暖唯一、不可替代热源的机组共计47台,装机规模786.8万千瓦。其中,19台机组已停运,装机规模97.2万千瓦;7台机组已完善手续继续运行,装机规模16.1万千瓦;其余21台机组属于《整改方案》第三十一条整改措施中提到的“允许取得环评备案手续的机组(魏桥集团33台、信发集团6台)运行”的范畴,允许继续保持运行,装机规模673.5万千瓦。

(二)30万千瓦以下在运机组(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机组除外)共计23台,装机规模81.35万千瓦。其中,21台机组已关停拆除并通过核查验收,装机规模77.35万千瓦;其余2台机组投资主体为临清三和纺织集团,经省政府同意,已按照《临清三和纺织集团违规燃煤自备机组转公用机组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完成自备机组转公用机组整改工作。

(三)30万千瓦及以上违规在运机组(不含唯一、不可替代热源机组)共计29台,装机规模1304万千瓦。其中,8台机组未取得环评手续,已全部停运,装机规模405万千瓦;其余21台机组已取得环评手续,维持运行,装机规模899万千瓦。

(四)全省在建违规自备燃煤机组共计11台,装机规模443万千瓦,均已停建。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3日,共计7天。如有异议,请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联系电话:0531-68627635,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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