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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 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26万千瓦
时间:2018-09-21 0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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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通知中称,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

到2020年,全市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40万千瓦左右、130万千瓦、26万千瓦,合计达到296万千瓦左右。

详情如下:

菏政发〔201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2018年9月9日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实施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菏泽建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坚持源头防治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以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规制、市场、科技、文化力量,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生态菏泽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5.5%;PM10年均浓度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2020年年均改善6.4%;SO2、NO2年均浓度、O3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5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减少。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力争达到国家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本方案目标值中“以上”均包含本数值;“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值)

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2020年)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在重点任务中,已经明确完成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未明确完成时限的,至少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各项重点任务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1.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重点区域的要求,压减过剩产能。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市经信委牵头)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节能环保领域的企业发展,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2019年年底,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快菏泽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禁止新建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

2.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335万吨以内压减目标基础上,力争再压减100万吨。制定实施全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5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

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严禁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菏泽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市经信委牵头)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

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制定2018—2020年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散煤清零。(市发改委牵头)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市、县政府衔接,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市城管局、菏泽供电公司牵头)推进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电代煤和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市煤炭局牵头)做好各类集中式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按照菏泽市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0年)要求,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实施气化菏泽工程,基本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市发改委、市城管局牵头)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委牵头)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省相应目标要求。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20年,全市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40万千瓦左右、130万千瓦、26万千瓦,合计达到296万千瓦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

3.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水路货运周转量占比提升8个百分点。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长、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铁路运输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立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完成省下达任务要求。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加快推进菏泽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菏泽供电公司牵头)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牵头)

加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网络建设。按照省构建“四横六纵”的快速铁路网络的要求,加快高铁项目建设。按照省完善“四纵四横”货运网络的要求,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疏港铁路及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加快内河航道和菏泽港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各县区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规划局牵头)

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环保局牵头)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0%。(市城管局、市国土局牵头)加快未利用土地、道路两侧造林绿化,推进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实施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提升改造80万亩。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牵头)

(二)强化污染综合防治。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时间节点,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治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牵头)

加强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落实《菏泽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加大VOCs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凡未列入环保督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替代。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改造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重点加强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3.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加强新车生产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配合省环保厅在新车生产、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配合省环保厅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配合省环保厅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配合省环保厅每年开展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的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和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牵头)

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试点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定期更换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实施监管,菏泽城区和各县城市建成区划定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各县区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公安局牵头)

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菏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实现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 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提升油品质量。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各县区要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县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县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公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牵头)

不断强化船舶等污染控制。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广新建机场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发改委牵头)

4.加强面源污染综合防治。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市城管局牵头)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方案,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市公安局牵头)

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牵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菏泽城区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施工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牵头)

全面实行“路长制”,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菏泽城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菏泽城区和各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城管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矸石山治理。(市国土局牵头)

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县、乡镇、村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县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市环保局牵头)配合国家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定期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年底前,建成高密度监测网络,乡镇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年底前,各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市、县级各类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交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完善“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和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4.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联动。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调控方案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按照省要求,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积极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

三、重点项目

2018—2020年,全市计划实施69个项目(见附件2),已经省政府批准。鼓励各县区以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开展本行动计划以外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到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和清单式管理。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市、县区要制定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的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市财政局牵头)针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及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人民银行菏泽支行牵头)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严格落实水泥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配气价格监管规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单独制定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

(三)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应用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成果,落实“一市一策”跟踪工作组制定的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方案。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试点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市环保局牵头)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能力。积极联合公众、非政府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着力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对各县区、各乡镇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和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五)强化环保宣传。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以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环保小卫士等创建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

(六)强化追责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县区、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市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县区的问责,因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因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对市直有关部门的问责,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社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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