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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调整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247.5元!
时间:2026-05-19 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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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西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拟调整为每年每千瓦247.5元(含税)。

详情如下: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煤电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适应我区电力系统转型和电力市场建设,更好保障我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委按程序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在线方式、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话:0771—2328682,电子邮箱:spjgc@gxi.gov.cn。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0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推动煤电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适应我区电力系统转型和电力市场建设,更好保障我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 月  日起,我区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247.5元(含税)。

二、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4〕44号)、《南方能源监管局 云南能源监管办 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确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5〕6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1501号文),明确自2024年1月起,煤电由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即电量电价+容量电价。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容量电价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的固定成本方式确定,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含税)。国家综合考虑不同省份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等情况,确定2024—2025年多数省份回收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云南、广西等7个煤电转型较快的省份为50%。国家公布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表中注明:2026年起,云南、四川等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方不低于50%。

202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要求各地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其中要求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可结合各地市场建设、煤电利用小时数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国家改革思路,在系统研判我区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煤电容量电价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必要性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阶段,新能源已成为装机第一大电源,系统对可靠容量和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煤电是现阶段最经济、最成熟、最可靠的支撑调节电源。提高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能稳定煤电生存发展预期,确保煤电在新能源大发时段让路消纳、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顶峰保供,为更大规模新能源接入提供坚实支撑,保障我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三、文件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

(四)《南方能源监管局云南能源监管办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确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5〕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4〕44号)

四、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每年每千瓦330元(含税),将我区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由50%调整为75%,即每年每千瓦247.5元(含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政策影响和意义

(一)对煤电企业,提升我区煤电容量电价可保障煤电高比例回收固定成本,有效对冲发电利用小时数下降的风险,稳定煤电企业经营预期,更好保障我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这些用户用电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三)对工商业用户,工商业到户电价由电力市场交易形成,随电力供需、调节性电源、新能源发展等情况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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