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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拟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2026年1月起165元/千瓦·年
时间:2025-09-15 11: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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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考虑风电、光伏在用电高峰时段提供可靠电力供应的能力有限,实施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

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费由有效容量、容量电价标准和容量供需系数三者乘积确定。

容量电价标准方面,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2025年10月至12月按照100元/千瓦·年执行,2026年1月起按照165元/千瓦·年执行。

容量电费由区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和发电企业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煤电)按比例分摊。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

《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至2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951-6038207,电子邮箱:nxwjjgc@126.com。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煤电及新型储能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为建立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更好发挥对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结合我区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现就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一体推进电能量、容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能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市场价格机制,推动煤电、新型储能、新能源协同健康发展,结合电网运行现状和电力市场运营实际,建立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二、执行范围

考虑风电、光伏在用电高峰时段提供可靠电力供应的能力有限,实施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

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不包括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液流电池、飞轮等。

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清单由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梳理汇总,书面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发布,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容量电费确定

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费由有效容量、容量电价标准和容量供需系数三者乘积确定。

(一)有效容量。煤电机组的有效容量根据煤电机组铭牌容量扣除厂用电后确定;电网侧新型储能的有效容量根据满功率放电时长/6×额定功率并扣除厂用电后确定。总有效容量为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风电、光伏等调节资源的有效容量之和。

(二)容量电价标准。煤电机组、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2025年10月至12月按照100元/千瓦·年执行,2026年1月起按照165元/千瓦·年执行。

(三)容量供需系数。容量供需系数为容量需求与总有效容量的比值,容量需求按上年系统净负荷曲线的最大值所在时刻对应的区内统调用电负荷、外送容量需求(不含直流配套电源送电容量)、备用容量之和减去可中断负荷容量计算确定。容量供需系数大于1时取1。

四、容量电费结算和分摊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容量电费并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调试期结束、电网侧新型储能进入市场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容量电费由区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和发电企业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煤电,下同)按比例分摊。其中,区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对应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单设“发电侧容量电费”科目,由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月度外送电量分摊的容量电费由宁夏电力交易中心结算并在发电企业月度电费结算依据中单列。

五、容量电费考核

煤电机组正常运行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出力且其提供的最大出力小于有效容量的95%,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含迫停、停备无法恢复等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调令提供最大出力的情形)。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未来一年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根据《陕宁青三省(区)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认定及供热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西北监能市场〔2024〕72号),供热机组供热期月度最大出力以西北能监局核定结果为准。

新型储能运行期间,月内发生三次非停,扣减当月容量电费;全年有三个月发生,取消其未来一年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87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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